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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核验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高办补效率,进一步便民利民,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和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核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农机发〔2017〕12号)要求,结合长岭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核验内容 
    对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时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内容包括: 
    (一)购机者身份信息。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信息; 
    (二)购买信息。购买补贴机具税控发票等信息; 
    (三)机具信息。机具实物上的固定铭牌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购机者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以及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信息。 
    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产销企业分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验程序及要求 
(一)受理申请。对购机者自主提出的补贴申请,县农机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及时受理。 
(二)资料核验。一是购机者及其身份、购机税控发票等资料。购机者为个人的,重点核验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二是银行卡(折)等资料。重点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三是政策实施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机具核验。一是重点核验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机具名称、生产企业、型号、发动机号(不带动力的可不核验)、出厂编号与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是否一致,所购实物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二是通过拍照等方式采录产品的铭牌信息,并通过购置者与购置产品同框拍照等方式采录购置产品的现实情况。 
   (四)购置者身份、购置产品、购置数量等符合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五)购置时间在本省农机购置补贴时限内。 
   (六)核验产品时,核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至少有农机、财政部门各1人参加。核验产品,由核验人员共同核验。 
    (七)公示报送。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八)资料归档。下列核验材料,应当及时归档: 
    1、购置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购置产品的发票复印件; 
    3、补贴资金申请表; 
    4、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责任分工 
   (一)县农机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共同承担本规程所列的资料核验和机具核验工作。 
   (二)县农机服务中心独立承担辅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管理维护;核验结果确认和向财政部门提供结算单据;核验材料归档和管理。 
   (三)县财政局独立承担补贴资金拨款和兑付。 
   (四)产品核验岗位与辅助系统管理岗位,分开设置并安排专职人员;岗位工作,互相分开并独立进行;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