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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做好2015年吉林省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 201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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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农财发[2014] 14号 
 各市(州)、县(市)农业委员会(农业局)和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明年全省粮食生产发展重点任务,现将2015年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5年全省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发展的总体部署,以建设效益型、特色型、安全型、生态型、智慧型、开放型即“六型农业”为目标,进一步夯实农业基础,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走吉林特色现代农业建设发展之路。抓好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推进黑土地保护治理和秸秆还田保护性耕作工程,推动粮食生产科技支撑能力不断提升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高。   二、使用原则   (一)2015年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二)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要严格按照《吉林省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坚持从申报、评审、验收到项目落实全程信息公开,把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真正用到促进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上,最大限度地发挥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使用范围   2015年,吉林省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项目:   (一)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项目   拟采取基金方式运作,具体按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次不申报)。   (二)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项目   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资金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按照2015年农机购置补贴指导意见执行(此次不申报)。   (三)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1.智能水稻催芽育苗车间建设补助项目;   2.水稻稻瘟病飞防作业试验试点补助项目;   3.测土配方施肥手机信息服务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4.农业生产信息化技术集成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   5.重大农业技术示范展示补助项目;   6.机械化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项目。   四、项目申报   2015年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以项目方式进行申报。申报工作中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分工协作、协调统一。农业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会同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组织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一)项目申报主体。由市(州)农委、县(市)农业局(农机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省本级申报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申报。已获得国家和省相关资金支持过的同一内容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项目初审。市(州)、县(市)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现场核实,确认项目申报材料表达信息完整准确。   (三)项目公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拟申报项目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项目申报。各市(州)、县(市)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组织本地项目申报具体工作。县(市)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市(州)负责本级所属城区内项目的申报。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所有项目以当地农业和财政部门联合文件上报,上报文件及申报材料务必于2015年2月15日前(申报指南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依据规定时间上报),一式3份报送至省农委相关处室2份和省财政厅农业处1份。项目一经申报不得调整,逾期不报将不予受理(具体详见各项目申报指南)。   (五)项目评审。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评审,并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事项,采取适宜方式进行核实。根据评审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总体规模,择优确定补助项目。   (六)项目验收。对采取先建后补的项目,待项目建设结束后,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统一组织项目验收。具体验收和抽查方法另行下发。   (七)资金拨付。专项资金补助项目报省政府审定后,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资金。对先建后补的项目,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由市、县财政拨付给项目单位。   特此通知。   (联系人:省农业委员会财务处梁向军,联系电话:0431-88906799;  省财政厅农业处位长辉,联系电话:0431-88550794)   附 件:2015年省级粮食生产发展专项资金(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指南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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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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