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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管理的通知
2011-7-11

吉农机字[2011]285



各市(州)农委、县(市、区)农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及《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我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和档案管理,解决全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登记管理

  (一)享受购机补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年内不得办理转移登记;享受全程农机化示范区建设购机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5年内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二)无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原始凭证不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办理落籍;严禁跨辖区落籍。

  (三)注册登记时,要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查所有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对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四)拖拉机登记证书须一车一证,内容要填写完整,在“发证机关处”加盖签发县(市、区)农机监理站证件专用章,及时将登记证书发至拖拉机所有人。

  二、加强档案管理

  (一)享受购机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单独管理,建立分册台账,做好跟踪记录,指派专人负责。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中要存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照片。所附照片的拍摄不得另行收费。

  三、加强收费管理

  办理农机监理各项收费业务,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一车一张收费凭证,明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等违规现象的出现。

  四、严格检验制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所有人必须携带行驶证,由农机监理机构严格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标准和程序进行,对籍在车不在的一律不予检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表暂不存入档案,按台账顺序单独存放,在车辆转籍时将近两年的检验表装入档案。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农机监理机构要做好本辖区的自检自查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加强对购机补贴车辆的管理,防止补贴车辆流失,为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作者/出处: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阅读次数 [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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